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哪-刘顺仙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刑事辩护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刑法适用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主要涉及到法律溯及力的问题。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原则及其适用情况。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定义

“从旧兼从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它指的是,当一个人的行为根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但根据审判时的法律规定被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重时,我们应首先考虑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即“从旧”原则)。然而,如果新的法律规定更有利于被告人,比如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法的处罚较轻,那么我们应该对被告人适用新法(即“从轻”原则)。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情况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 法律变更导致犯罪构成要件变化:当新的法律对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导致原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现在构成犯罪,或者原本构成犯罪的行为现在不再构成犯罪时,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 法律变更导致刑罚轻重变化:当新的法律对刑罚的轻重进行了调整,导致原本处罚较轻的行为现在处罚较重,或者原本处罚较重的行为现在处罚较轻时,同样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具体案例解析

以您提供的两个案例为例:

  1. 王某行贿案:

    • 王某在2007年、2008年送钱给李某的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达到了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 但检察机关在2016年立案侦查时,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生效,该解释规定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才构成行贿罪。
    • 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王某的行贿数额未达到新法的追诉标准,不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郭某行贿案:

    • 郭某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行贿160万元,若依据“旧法”(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相关解释),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若依据“新法”(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相关解释),行贿数额160万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法院在审理时,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法对郭某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定罪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总结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刑法适用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体现了法律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我们需要仔细比较新旧法律的规定,选择对被告人更有利的法律进行适用。同时,这一原则也要求我们在法律变更时保持审慎和公正的态度,确保法律的适用既符合法律精神又符合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