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名账户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能否全部取走账户资金,需根据账户性质、开户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分析如下:
若联名账户为“共同共有”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297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权利。若账户协议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自动取得全部资金”(如夫妻共同账户中常见此类约定),则存活方有权支取全部余额。但需注意:
若联名账户为“按份共有”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298条,按份共有人按约定份额享有权利。若账户协议未约定死亡后的处理方式,则:
若账户协议有特殊约定
部分银行允许联名账户设置“生存方支取权”条款(如“任一联名人死亡,其他联名人可继续支取”)。若协议中有此类约定,存活方有权支取全部资金,但需符合银行操作流程(如提供死亡证明、更新账户信息等)。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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