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与徇私枉法的界定-张羽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刑事辩护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职务犯罪,它们在犯罪主体、客体、行为表现及犯罪目的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界定:

  1. 犯罪主体:

    • 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一个广泛的范畴,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 徇私枉法罪:主体则特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等。
  2. 犯罪客体:

    • 受贿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种廉洁性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基础,受贿行为破坏了这一基础,影响了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这种犯罪行为直接干扰了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损害了司法权威。
  3. 行为表现:

    • 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行为可以是在职期间进行,也可以是离职后收受财物但与在职期间的职务行为有关。
    • 徇私枉法罪:则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此外,还包括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以及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相关枉法行为。
  4. 犯罪目的:

    • 受贿罪:以获取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主,行为人通过收受贿赂来满足自己的私欲或利益需求。
    • 徇私枉法罪:则出于私利或私情干扰司法公正,行为人可能因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等动机而枉法裁判。

在实际案例中,两者可能同时出现。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进行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进行包庇。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即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后果方面:

  • 受贿罪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索贿者从重处罚。
  • 徇私枉法罪则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议: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司法公正,避免陷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的泥潭。
  • 如果发现自己或他人有涉嫌受贿或徇私枉法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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