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中受贿行为怎么评价-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6-03-07 刑事辩护

在探讨徇私枉法罪中的受贿行为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职务犯罪,它们在犯罪主体、客体、行为表现及犯罪目的上均存在显著差异。接下来,我将分别详细解释这两种犯罪,并进一步阐述当它们同时出现时的法律评价。

一、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包括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情形。

  • 犯罪构成:

    •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一个特殊主体,涵盖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 客体: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影响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 主观方面:故意为之,明知行为会损害职务廉洁性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可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非法收受财物必须同时具备此条件。
  • 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索贿者从重处罚。

二、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此外,该罪还涵盖了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以及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相关枉法行为。

  • 犯罪构成:

    • 主体:特殊主体,专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 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公正。
    • 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动机多样,如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等。
    • 客观方面:表现为多种具体行为,包括对无罪者追诉、对有罪者包庇、在审判中枉法裁判等。
  • 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徇私枉法罪中的受贿行为评价

在实际案例中,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可能同时出现,如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受贿数额、枉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以确定最终适用的罪名和刑罚。

综上所述,徇私枉法罪中的受贿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它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