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如何区分-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刑事辩护

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职务犯罪,它们在犯罪主体、客体、行为表现及犯罪目的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区分如下:

  1. 犯罪主体不同

    • 受贿罪:主体广泛,包括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 徇私枉法罪:主体特定,专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不同

    • 受贿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影响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受贿行为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公正形象和公信力,导致公众对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产生不信任感。
    •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徇私枉法行为会使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无罪的人受到冤枉。
  3. 行为表现不同

    • 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可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非法收受财物必须同时具备此条件。利益是否正当或实现不影响罪名成立。
    • 徇私枉法罪:表现为多种具体行为,包括对无罪者追诉、对有罪者包庇、在审判中枉法裁判,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相关枉法行为。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或出于私人情感,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程序,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4. 犯罪目的不同

    • 受贿罪:以获取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主。受贿者往往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如贪图钱财、享受奢华生活等。
    • 徇私枉法罪:出于私利或私情干扰司法公正。徇私枉法者可能是为了袒护亲友、报复他人或谋取其他非财产性利益。

在实际案例中,两罪可能同时出现:

  • 如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徇私枉法罪的处罚重于受贿罪,则按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反之,则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举例说明:

  • 假设某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在此案例中,该法官既构成了受贿罪(因收受贿赂),又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因枉法裁判)。根据法律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徇私枉法罪的处罚更重,则按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总结与建议:

  • 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两者也可能同时出现。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仔细分析案情,准确判断罪名,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