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理解有误解 那么是按合同来还是按当事人理解来-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合同纠纷

核心结论: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若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存在误解,原则上应优先按合同条款的客观含义处理,但若误解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当事人可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具体需分情况讨论:

1. 合同条款无歧义,当事人误解不成立

若保险合同条款表述清晰、无歧义,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如对免责条款加粗、单独说明等),则当事人的主观理解通常不被采纳。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合同文本的客观含义为准,判断双方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42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保险法》第17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生效。但若条款本身无歧义,仅因投保人未仔细阅读导致误解,一般不支持其主张。

2. 当事人误解符合“重大误解”情形

若因合同条款表述模糊、专业术语晦涩,或保险公司未充分说明导致投保人产生重大误解(如误解保险范围、理赔条件等),且该误解直接影响其是否订立合同或以何种条件订立合同,则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47条主张撤销合同,或根据第533条主张变更合同。
关键点:

  • 误解需达到“重大”程度(如对核心条款的理解完全错误);
  • 需证明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如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 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权利消灭。

示例:
投保人误将“意外医疗险”理解为“所有疾病医疗险”,而合同中明确限定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若保险公司未对“意外”定义作说明,且投保人基于此误解投保,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3. 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特殊情形

若保险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比例赔付条款等对投保人不利的内容,而保险公司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时以投保人的合理理解为准。
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实务建议

  1. 投保人: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对不明确的内容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并保留沟通记录(如邮件、录音);
  2. 保险公司:需规范销售流程,对关键条款(如免责范围、等待期、理赔条件)进行显著提示,并留存投保人确认理解的证据;
  3. 纠纷处理:若发生争议,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同时注意收集证据证明误解的存在及保险公司的过错。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案例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