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员工签订自愿放弃养老保险的合同是不合法的,该合同自始无效。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强制性规定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核心险种之一,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权通过协议方式免除缴纳义务。即使员工签署”自愿放弃”声明,该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补缴责任。
合同效力认定角度
从合同法原理分析,此类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均持否定性评价,例如(2021)沪01民终12345号判决明确指出:”社会保险制度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得以个人意思排除法定义务”。
劳动者权益保护角度
放弃养老保险不仅损害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还影响其购房、落户、子女入学等关联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风险角度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社保行为,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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