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退补偿是否需要扣个税的问题,结论如下:
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若某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万元,3倍数额为18万元。若员工获得的辞退补偿金为15万元,则无需缴纳个税;若补偿金为20万元,则超出部分(20万-18万=2万)需按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需单独计算纳税
超出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超过3倍数额部分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税率表(部分):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举例:若某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万元,3倍数额为18万元。员工获得补偿金25万元,超出部分为7万元(25万-18万)。对照税率表,7万元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520元,则应纳税额=7万×10%-2520=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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