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应当并处不并处是什么法条-方尧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侵权纠纷

关于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中“应当并处”与“不并处”的法条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应当并处”的情形
    在产品质量侵权中,若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如销售缺陷产品导致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86条,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若受害人选择侵权责任,且生产者/销售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明知产品缺陷仍销售),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18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或第1207条(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同时判决赔偿损失并处以惩罚性赔偿。例如:

    • 某汽车公司明知刹车系统存在缺陷仍销售,导致消费者重伤,法院可判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并额外处以惩罚性赔偿金。
  2. “不并处”的情形
    若产品质量问题仅导致财产损失(如产品自身损坏),且生产者/销售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通常仅适用《民法典》第1202-1203条的补偿性赔偿原则,即赔偿实际损失(如维修费用、产品贬值损失),不额外处以惩罚性赔偿。例如:

    • 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因电池质量问题自燃,仅烧毁手机本身,未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生产者仅需赔偿手机价值或维修费用。
  3. 特殊情形: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并处”
    若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49-53条(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产品质量法》第49-53条)。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独立存在,受害人仍可依据《民法典》要求民事赔偿,二者不冲突。例如:

    • 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同时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住院治疗,可另行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法律建议:

  • 若您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损害,建议优先固定证据(如购买凭证、产品缺陷照片、医疗记录等),并区分损害类型(人身/财产)及对方过错程度,以确定赔偿范围。
  • 若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若仅属一般过错,则以补偿性赔偿为主。
  • 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赔偿主张,可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提起民事诉讼。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具体案例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