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庭内重整投资人和债务人能选择管理人 及法律依据-王玖玖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经济纠纷

结论:企业庭内重整中,投资人和债务人一般不能直接选择管理人,但在特定情形下可提出相关意见或申请,具体如下:

  1. 通常情形下不能直接选择管理人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这意味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权在人民法院,投资人和债务人并不享有直接选任管理人的权利。
    • 原因分析: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平衡的复杂法律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是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专业性。管理人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财务等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各种事务。如果由投资人和债务人直接选择管理人,可能会因为利益关联等因素影响管理人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不利于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公平保护。
  2. 特定情形下可提出意见或申请
    • 提出异议权:虽然投资人和债务人不能直接选择管理人,但如果对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异议,可以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虽然这里规定的是债权人会议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投资人和债务人如果认为管理人存在类似问题,也可以向债权人会议反映,通过债权人会议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
    • 推荐人选权:在某些情况下,投资人和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的人选。例如,一些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会制定管理人名册,在指定管理人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名册中指定,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以外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投资人和债务人如果认为某些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更适合担任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但最终是否指定仍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投资人和债务人在企业庭内重整过程中遇到与管理人相关的问题,或者有其他法律方面的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