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在公司员工离职时去掉其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关系,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去掉法定代表人身份
- 协商变更:最直接的方式是与该离职员工协商,促使其配合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按照法定程序,准备相关文件,如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即可。
- 诉讼解决:如果离职员工拒绝配合变更登记,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配合变更登记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员工已经离职,不再适合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已经按照内部程序作出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等。法院判决后,若该员工仍不履行,公司可以依据生效判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强制变更登记。
去掉股东身份
- 股权转让:如果离职员工是公司股东,且愿意转让其股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去掉其股东身份。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指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只需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即可,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 公司回购股权: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公司可以回购离职员工的股权。例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回购股权后,应当依法办理减资手续或者将回购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
-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如果离职员工对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持有异议,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同样,若双方无法达成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完成股权收购后,也需要按照规定处理回购的股权。
- 解散公司:这是一种较为极端的方式,如果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法继续维持,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考虑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在清偿完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离职员工的股东身份也相应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