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其他姐妹能否继承遗产,取决于遗嘱的具体内容、形式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继承情形。 以下是具体分析:
遗嘱的排他性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若遗嘱明确将遗产指定由姐姐一人继承(例如写明“全部遗产由姐姐个人继承”),则其他姐妹无权通过遗嘱继承遗产。此时,遗嘱具有排他性,其他法定继承人(如其他姐妹)除非符合法定继承条件,否则不能主张权利。
遗嘱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
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名见证人等),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处分他人财产等)。若遗嘱因形式或内容瑕疵被认定无效,则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其他姐妹可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
法定继承的例外情形
若遗嘱未完全处分遗产(例如仅处分部分财产,或遗嘱无效部分财产),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若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且遗嘱未覆盖全部遗产,其他姐妹可继承剩余遗产。
特殊情形:遗嘱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若姐姐存在《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等),则丧失继承权。此时,姐姐不能继承遗产,其他姐妹可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需满足第一顺序继承人缺失的条件)。
建议:
如有具体遗嘱内容或家庭背景需补充,可随时告知,我会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