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当初设(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是由同一个单位完成时,是可以收取设计协调费的,但具体是否收取及收取的标准需依据合同约定、行业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合同约定角度
行业惯例角度
在建设工程行业中,当初设和施工图设计由不同单位完成时,为了确保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设计阶段之间的有效衔接以及设计成果的质量,通常会由初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指定的单位承担设计协调工作,并收取一定的设计协调费。这种做法在行业内较为普遍,被视为一种合理的费用支出。然而,行业惯例并非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如果各方对是否收取设计协调费存在争议,还是需要以合同约定为准。
法律法规角度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设计协调费的收取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设计协调工作确实增加了相关单位的工作量和成本,且这种增加是合理的、必要的,那么收取设计协调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际操作建议
举例说明:假设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初设由A设计院完成,施工图设计由B设计院完成。建设单位在与A、B设计院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由A设计院负责设计协调工作,并按照项目总设计费的5%收取设计协调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A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了设计协调工作,确保了初设和施工图设计之间的有效衔接。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A设计院支付了设计协调费。这个例子就体现了合同约定在设计协调费收取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当初设和施工图设计不是由同一个单位完成时,是否收取设计协调费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行业惯例和法律法规等因素。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