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人员可以作为听证员吗-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1-19 行政纠纷

调查人员一般不可以直接作为听证员,但存在例外情况,需结合具体法律规范和程序要求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从程序公正性原则看,调查人员与听证员角色应分离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听证员的核心职责是中立、客观地主持听证会,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确保程序公正。而调查人员的职责是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其立场天然倾向于支持行政机关的初步处理意见。若调查人员同时担任听证员,可能因“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导致程序不公,损害当事人权益。因此,多数情况下法律明确禁止调查人员兼任听证员。

2. 例外情形:法律明确允许或程序特殊安排

若存在以下情形,调查人员可能被允许参与听证:

  • 法律直接授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但未完全排除调查人员参与的可能性(需结合具体条款解释);
  • 程序简化需求:在简易听证或小额行政程序中,为提高效率,法律可能允许调查人员以“记录员”等辅助角色参与,但不得行使听证员的核心职权(如决定证据效力、提出处理建议);
  • 当事人同意:若当事人书面同意调查人员参与听证,且不损害程序公正,部分法律可能允许例外(但实践中极少见)。

3. 实务中的操作规范

即使法律未明确禁止,行政机关通常通过内部规范主动隔离调查人员与听证员角色。例如:

  • 听证员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人员、外部专家或律师担任;
  • 调查人员需在听证中作为“证人”接受质询,而非主导程序;
  • 听证笔录需明确区分调查人员陈述与听证员意见。

建议

若您面临具体案件中调查人员参与听证的情况,需结合以下要点判断合法性:

  1. 核查相关法律是否明确禁止或允许;
  2. 评估调查人员参与是否实际影响程序公正(如是否主导证据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 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换听证员(若存在程序违法)。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领域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