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名已经缴纳中标服务费 但无故弃标 费用如何处理-李佳丽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合同纠纷

中标方已缴纳中标服务费但无故弃标,中标服务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且招标方有权要求中标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1. 从合同法律关系角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方和中标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成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标方无故弃标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中标服务费属于招标方为组织招标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因中标方原因弃标的,服务费不予退还”。若招标文件有此约定,中标方无权要求退还费用,且需赔偿招标方因重新招标产生的额外损失(如差价损失、公告费等)。

  2. 从招标文件约定角度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核心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中标方弃标时服务费不予退还”,则该条款直接适用。若未明确约定,可参考行业惯例或公平原则处理:招标方已实际支出服务费(如评标专家费、场地费等),且弃标行为导致招标流程中断,中标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3. 从实际操作角度

    • 招标方权利:可依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扣除中标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并要求中标方赔偿实际损失(如重新招标的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
    • 中标方义务:需配合招标方办理退标手续,并承担因弃标产生的法律后果。若拒不配合,招标方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解决。
    • 特殊情形:若弃标系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变更等)或招标方过错(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中标方可能免除部分责任,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建议行动:

  1. 招标方应立即固定证据(如中标通知书、弃标通知、招标文件等),并向中标方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中标方拒不配合,招标方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退还服务费、赔偿损失等权利。
  3. 中标方若认为费用处理不公,可核查招标文件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争取减免责任,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招标文件具体条款、弃标原因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分析具体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