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有财产但客观上无法处置、或者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等情况时,暂时结束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以下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常见情形及法律依据:
一、常见情形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 财产调查未发现可执行财产: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 财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且存在参与分配问题,导致本案无法及时处置;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系轮候查封,且首封法院尚未启动处置程序;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虽已查封,但因客观原因(如涉及社会稳定、政策限制等)暂不宜处置。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 申请执行人在充分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后,认为继续执行已无实际意义,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未能实现债权
- 已穷尽执行措施:法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并且,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尝试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但均未能实现债权。
- 执行措施无效或受阻: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也无法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导致法院无法有效追查其财产线索。
其他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
- 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 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六项为兜底条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属于该兜底条款下的具体情形之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已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认可、合议庭审查并报院长批准等条件。
三、法律后果与恢复执行
- 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库管理,不再继续执行;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并未消灭,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 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原不可处置的财产变为可处置、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发生变化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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