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工伤的3种情形-朱辰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劳动纠纷

视为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核心要点:此情形强调疾病突发与工作时间、岗位的紧密关联性。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包括加班加点)和岗位上突发任何类型的疾病,且从初次诊断时间起算,在48小时内因抢救无效死亡,即可视同工伤。
    • 详细解释:
      • “工作时间”涵盖法律规定的或单位要求的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合法加班时间。
      • “工作岗位”指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地点,不仅限于本单位内,还包括因工作需要被临时指派到外的岗位。
      • 疾病类型无限制,关键是突发且与工作时间、岗位有直接关联。
      • 48小时的时间限制是判断的关键,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点。
    • 实例分析:如员工甲在上班期间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医院初次诊断时间为上午9点,经全力抢救,甲于次日上午8点因病情过重去世。由于从初次诊断到死亡时间未超过48小时,因此甲的情况可视为工伤。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核心要点:职工在参与抢险救灾或其他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活动时受伤,无论是否处于工作状态,都应视同工伤。
    • 详细解释:
      • 行为性质必须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如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
      • 受到伤害是因参与上述活动直接导致的身体损伤。
      • 此规定体现了对公益行为的鼓励与支持,保障了职工在参与公益活动时的权益。
    • 实例分析:如员工乙下班途中遇到火灾,积极参与灭火并因此受伤,虽非工作时间和岗位内,但仍应视同工伤。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 核心要点:对于曾在军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应视同工伤。
    • 详细解释:
      • 职工需有明确的军队服役经历。
      • 伤残原因必须是因战、因公,并已取得官方证明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 旧伤复发与之前的服役经历直接相关,且发生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 此类职工在旧伤复发时,可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其医疗期视为停工留薪期。
    • 实例分析:如职工丙在军队服役时因执行任务受伤致残,退役后到公司工作,期间旧伤复发,即符合此情形,可视同工伤处理。

总结与建议:

视为工伤的认定需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对待。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职工或用人单位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报告、服役证明等),并提交给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通过正确的流程和充分的证据支持,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