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法39条 拟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书面告知劳动者吗-牛丹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拟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无需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后续维权权益,建议出具书面通知。

详细分析

  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适用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若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 书面通知的必要性

    • 法律未明确要求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法律并未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然而,从实践角度来看,书面通知能够更明确地表达解除意图和原因,有助于减少误解和后续纠纷。
    • 保障劳动者权益:书面通知可以确保劳动者及时了解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从而有机会进行申诉或维权。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 用人单位的风险管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出具书面通知也是一种风险管理措施。它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遵循了合法程序,并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2. 特殊情况下的书面通知要求

    • 工会或职工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涉及工会或职工的利益(如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书面通知是必要的。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进一步强调了书面通知(或至少是正式通知)在特定情况下的重要性。
  3. 实践建议

    • 出具书面通知:尽管法律未明确要求,但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减少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书面通知,明确解除的原因和时间。
    • 保留证据:用人单位应保留与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劳动者的过错行为、规章制度、解除通知等,以备不时之需。
    • 咨询专业律师: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涉及复杂的情况或法律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结: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拟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无需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后续维权权益,以及用人单位自身的风险管理,建议出具书面通知。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具体的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