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期审理的情况下,律师通常有权阅卷,但具体能否阅卷需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阅卷的合法程序来判断。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且尚未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若案件因延期审理仍处于侦查阶段(如补充侦查),且尚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则律师无权阅卷。此时需等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方可依法行使阅卷权。
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或进入审判阶段
若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包括延期审理期间),律师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法院或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不得无故拖延。
特殊情形下的阅卷限制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中的阅卷程序或权利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