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梁升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合同纠纷

关于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核心结论是: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格式条款举证责任倒置,但在格式条款的解释及效力认定上,法律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这间接影响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以下从几个角度详细分析:

  1. 格式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特征在于一方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
    • 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具有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相对方则处于弱势,因此法律对格式条款有特别的规制。
  2.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若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与格式条款中的特殊考量

    •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承担证明该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
    • 然而,在格式条款的争议中,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且条款内容可能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法律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
    • 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格式条款的举证责任倒置,但在实践中,如果相对方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或应被排除,法院可能会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且条款内容公平合理。
  4. 举证责任倒置的间接体现与司法实践

    • 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可能间接体现在格式条款的争议解决中。例如,如果相对方能够证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或者条款内容显失公平,那么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相对方的主张,而无需相对方进一步证明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或影响。
    •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建议:

  • 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而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确保条款内容的公平合理。同时,在争议发生时,应积极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
  • 对于相对方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内容,特别是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在争议发生时,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或条款内容显失公平等事实。

如有任何关于格式条款或合同纠纷的具体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