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果犯吗-江海龙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经济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是结果犯”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典型的行为犯,而非结果犯。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行为犯和结果犯的概念:

  • 行为犯:指的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或有形的犯罪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 结果犯: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或使犯罪形态完备。

接下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来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法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该罪的构成并不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实际结果为必要条件,而是以虚开行为的完成为标志。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主要关注行为人是否有虚开行为,而非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例如,即使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受票方尚未使用该发票进行抵扣,开票方的行为也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当然,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但在量刑时,虚开的税款数额、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等结果因素,仍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这意味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会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虚开的税款数额、造成的后果等,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行为犯,其构成与既遂均不以实际的税款损失为条件,而是以虚开行为的完成为标志。这一理解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性质和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