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终止审理情形-文世荣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刑事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终止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这些情形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当案件情节极其轻微,且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小,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被认定为犯罪时,法院将终止审理。例如,轻微的邻里纠纷引发的肢体冲突,未造成明显伤害后果,综合判断情节显著轻微,即可适用此规定。这种情况下,由于不构成犯罪,因此无需继续进行刑事诉讼程序。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犯罪行为发生后,若经过一定的期限(根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未被追诉,则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等。超过相应时效期限且无时效中断、延长等法定情形时,法院将终止审理。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对已经过时的犯罪行为进行无休止的追诉。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若某一犯罪分子被特赦令免除刑罚,则针对其的相关刑事诉讼程序应终止审理。特赦通常基于国家政策、社会稳定或人道主义等考虑,对特定犯罪分子给予宽大处理。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等。若被害人没有告诉或告诉后又撤回告诉,法院将终止审理。这是因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依赖于被害人的告诉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若被害人放弃告诉,则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刑事诉讼的对象已不存在,通常会终止审理。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可继续进行。此外,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若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法院仍可进行审理。这是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若其已死亡,则无法实现这一目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完整性和灵活性。例如,某些特定情况下,基于外交、国际条约或特殊政策等考虑,可能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终止审理的裁定一旦作出,即意味着案件审理程序的终结,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避免对不构成犯罪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无谓的审理。若您对刑事诉讼中的终止审理情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