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6-03-23 行政纠纷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导致审判活动不应当或不需要继续进行时,所作出的一种裁定,以结束诉讼程序。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均有明确规定,以下从这三个领域分别阐述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

一、刑事诉讼中的终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以下情形应终止审理: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若行为人行为虽造成一定损害,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应终止审理。例如,某人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推搡中致对方轻微伤,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法院应终止审理。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行为发生后,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立案或正审理的案件应撤销或终止审理。例如,某人十年前犯有盗窃罪,但至今未被发现,现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法院应终止审理。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特赦是对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刑罚的制度,被特赦的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相应诉讼程序也应终止。例如,某人因表现良好被特赦,其之前所犯的罪行不再追究,法院应终止审理。

  4.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对于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若被害人未告诉或撤回告诉,法院应终止审理。例如,某人被指控虐待家庭成员,但被害人选择不告诉或撤回告诉,法院应终止审理。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作为刑事诉讼核心主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死亡,刑事责任承担者不复存在,应终止审理。例如,某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病去世,法院应终止审理。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为兜底条款,涵盖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民事诉讼中的终止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情形应终结诉讼:

  1. 原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原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诉讼终结。例如,某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且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选择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应终结诉讼。

  2. 被告死亡且无遗产或无义务承担人:被告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诉讼目的无法实现,应终结。例如,某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且没有遗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承担人,法院应终结诉讼。

  3.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离婚诉讼基于夫妻关系,一方死亡则诉讼无实际意义,应终结。例如,某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去世,法院应终结诉讼。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此类案件与特定身份关系密切相关,一方死亡则诉讼无法继续,应终结。例如,某人在追索赡养费诉讼过程中去世,法院应终结诉讼。

三、行政诉讼中的终止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以下情形应终结诉讼:

  1. 原告死亡且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权利:原告死亡且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诉讼终结。例如,某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去世,且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选择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应终结诉讼。

  2.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且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权利: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诉讼终结。例如,某公司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注销,其权利义务承受人选择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应终结诉讼。

  3. 中止诉讼满90日无人继续:因原告死亡待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行政机关等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情形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裁定终结诉讼,除非有特殊情况。例如,某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去世,法院中止诉讼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但90日内无人继续诉讼,法院应终结诉讼。

特别提醒: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中止审理是因暂时无法继续审理(如被告人脱逃、生病等)而暂停,待障碍消失后可恢复;终止审理则是因法定情形导致案件无需或不能继续,从而彻底结束诉讼程序。

在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的情形,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