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发票 是按偷税处理 还是驳回虚开发票处理-杜英杰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经济纠纷

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既可能按偷税处理,也可能以“取得虚开发票”本身作为违法行为处理,二者并非完全互斥,可能同时存在。具体分析如下:

  1. 若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是偷逃税款,且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能同时构成偷税与取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行为包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等手段,若企业明知发票为虚开仍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偷税定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取得虚开发票本身也构成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单独对这一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如多次虚开、金额巨大),可能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若取得虚开发票时无偷税故意,或未实际造成税款损失,可能仅按取得虚开发票处理
    例如,企业因供应商欺诈、管理疏忽等非主观故意取得虚开发票,且未用于抵扣税款或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能仅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对“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处罚,而不按偷税处理。但需注意,若企业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未核对供应商资质、发票真实性),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例外情形,仍需补缴税款(但可免除滞纳金和罚款),具体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判断。

  3. 若虚开发票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此时,取得虚开发票的企业若为共犯(如与开票方合谋),或明知是虚开发票仍接受并使用,可能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若仅为被动接受,可能仅承担行政责任,但需配合调查。

建议:若企业涉及虚开发票问题,应立即自查发票流向、税款抵扣情况,评估主观故意程度及税款损失金额,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并补缴税款。若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调查,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我将结合证据材料提供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