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性学校在公众号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图片,同样可能构成侵权。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分析:
一、侵权与否的核心在于是否获得合法授权
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一系列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无论使用图片的目的是盈利还是非营利,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行使这些权利,就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因此,非盈利性学校在公众号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图片,如果未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二、合理使用是例外,但需符合法定情形
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允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未经授权使用作品,但这些情形是有限的,并且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例如,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然而,在公众号上使用他人图片,通常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因为公众号是面向公众的传播平台,其使用行为可能超出教学或科研的合理范围。
三、非盈利性质可能影响赔偿数额,但无法免除侵权责任
即使学校出于公益目的,未因此盈利,但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使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已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公益性质可能影响赔偿数额,但无法免除侵权责任。因此,非盈利性学校不能因其公益性质而免除对著作权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建议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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