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丨被告转载删除注释文章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被告转载删除注释文章的行为,确实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具体分析如下:

  1. 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同时,作者也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如果被告在转载文章时删除了原作者的注释,且未标明原作者的姓名和作品来源,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合理注意义务:

    • 被告作为转载者,对拟转载的文章负有审核义务。在转载前,被告应当仔细审查文章的内容,包括是否有注释、注释是否标明原作者等。
    • 如果被告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转载了删除注释的文章,那么被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法律适用:

    •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自媒体之间的转载。自媒体之间的转载需要经过作者的授权许可。
    • 因此,被告从自媒体全文转载涉案署名文章并注明出处,但转载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
  4. 实际案例:

    •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也认定了转载删除注释文章的行为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例如,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被告转载涉案作品略去注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综上所述,被告转载删除注释文章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存在这样的行为,并且自己确实是著作权的合法享有者,那么原告就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