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检测报告中的近似品种不能直接判定为侵权。具体分析如下:
依据行业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时,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时,判定为不同品种。
-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并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于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定,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
举证责任:
- 在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纠纷中,对于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被诉侵权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植物新品种与授权品种在特征、特性上不相同,以推翻侵权指控。
法律判定: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 但是,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在于应用该繁殖材料培育的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这需要通过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定,包括但不限于DNA指纹检测、DUS(田间观察检测)等。
实际案例:
- 以指导案例92号为例,虽然待测样品与授权样品在DNA指纹图谱检测对比中存在1个位点的差异,被判定为近似品种,但法院并未直接认定构成侵权。而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包括行业标准、举证责任以及被诉侵权方是否能提供相反证据等,最终作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
综上所述,种子检测报告中的近似品种并不能直接判定为侵权。而是需要根据行业标准、举证责任以及实际案例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如果您在此类问题上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