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未遂情节么-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确实存在未遂情节。以下从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司法实践及案例分析等多个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虽然该法条未直接提及未遂形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定义,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推断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样存在未遂形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具体情形,如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等。

二、构成要件层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认定需结合以下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具有销售故意。这种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在未遂形态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同样存在,即其有意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成功。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销售,未获得违法所得。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已达到或超过十五万元;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已销售,但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或超过十五万元。

三、司法实践层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量刑。例如,如果行为人已经准备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着手进行销售,但由于被执法部门及时查获而未能完成销售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未遂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通常,对于未遂犯,法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

以张某为例,其购进了一批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准备在市场上销售。然而,在尚未销售任何一件服装时,就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经鉴定,这批服装的货值金额达到了2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就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因为张某已经着手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执法部门查获)未能完成销售,且货值金额已达到规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确实存在未遂情节。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