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销售的是既遂还是未遂-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销售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销售出去,或实际销售金额未达到定罪标准但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可认定为未遂形态。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这里主要讨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而言,如果行为人打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销售成功,即构成该罪的未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具体情形,如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等。

二、构成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认定需结合以下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1.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
  2.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明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且具有销售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情,则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销售,未获得违法所得。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已达到或超过十五万元;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已销售,但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或超过十五万元。

三、与既遂的区别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与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完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并获得了违法所得。而未遂则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执法部门查获、交易相对方反悔等),未能完成销售行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

四、司法实践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承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未遂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1. 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且以一定的犯罪结果(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作为既遂条件。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销售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时,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
  2. 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如果不承认该罪存在未遂形态,那么对于那些已经着手实施销售行为但尚未完成销售的行为人,将无法进行有效的刑事打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五、量刑考量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形态,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动机、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由于是未遂犯,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幅度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手段、未得逞的原因、假冒商品的数量和货值金额等。

举例说明:

假设张三明知某批运动鞋是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与买家签订合同并准备发货,但因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而未能完成交付。此时,张三的行为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如果货值金额达到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但鉴于是未遂犯,法院可能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及罚金的数额。

综上所述,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销售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销售出去,或实际销售金额未达到定罪标准但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可认定为未遂形态。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量刑原则,以确保公正、合理地维护各方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