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的著名权也不能转让吗-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委托创作的署名权(即您所说的著名权,在法律上准确表述为署名权)是不能转让的。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法律性质角度

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这意味着署名权与作者本人紧密相连,体现了作者对其创作成果的认可和归属感。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人身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因此,无论委托创作合同中如何约定,署名权都不能成为转让的对象。

法律规定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的范围仅限于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对于署名权这样的人身权利,法律并未赋予合同约定的空间。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则属于受托人。

实际操作角度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署名权的转让,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署名权作为人身权利,其转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这样的转让约定无效,从而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不受侵害。

法律后果角度

如果委托方或受托方擅自转让署名权,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对于委托方而言,如果其未经受托方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或使用受托方创作的作品,可能构成对受托方署名权的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受托方而言,如果其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署名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样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

  • 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范围,但应避免涉及署名权的转让。
  • 如果委托方希望获得作品的某些使用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确保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在作品创作和使用过程中,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权利,避免发生侵犯署名权等违法行为。

如果您在委托创作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