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明知他人假冒商标注册的商品而予以销售 是否存在择一重罪-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行为人明知他人假冒商标注册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涉及择一重罪的问题,而是直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里的“明知”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通常结合商品的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商品质量、被执法机关告知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售商品是假冒的,例如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有合理审查义务,那么即使商品被证实为假冒,行为人也不构成此罪。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 客体: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注册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产品质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会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不涉及择一重罪的原因

择一重罪通常适用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且这些罪名之间存在竞合关系的情况。然而,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通常只直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不涉及其他罪名。除非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且这些行为与销售行为相互独立,那么才可能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但即便如此,也不是择一重罪,而是数罪并罚。

三、法律后果

  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依据《商标法》,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 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侵权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如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

四、示例说明

假设有一家小型服装店老板赵某,他从非正规渠道进了一批带有某国际知名品牌标志的服装,进价非常低。赵某心里清楚这些服装很可能是假冒的,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仍然将这些服装放在自己的店里销售。在几个月的时间里,他共销售这些假冒服装的金额达到了十万元。那么,赵某的行为就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为他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达到了法定标准。

综上所述,行为人明知他人假冒商标注册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在一般情况下直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不涉及择一重罪的问题。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