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特定情况下应当数罪并罚,而非择一重处。具体分析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数罪并罚的情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若行为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又销售了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两种行为都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这是因为假冒行为和销售行为是两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应当分别评价并处罚。
择一重处的情形不适用:
- 在本案例中,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且法律明确规定在两种行为都构成犯罪时应数罪并罚,因此不适用择一重处的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行为人同时实施了这两种犯罪行为且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数罪并罚,而非择一重处。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全面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