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社未经社员同意一般不可以成立公司,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合作社章程和民主管理角度: 经济合作社作为社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章程是合作社运行的基本准则。章程中通常会明确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成立公司属于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根据民主管理原则,这类重大事项应当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未经社员同意擅自成立公司,违反了合作社的章程和民主管理原则,可能面临内部决策程序瑕疵导致的法律风险,社员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
从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角度: 如果经济合作社计划以自身名义或通过其他方式设立公司,需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虽然《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经济合作社设立公司必须经社员同意,但经济合作社作为设立主体,其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性会影响公司设立的外部效力。若因未经社员同意导致内部纠纷,可能影响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甚至引发法律诉讼。
从社员权益保护角度: 社员作为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参与决策、监督等权利。未经社员同意成立公司,可能损害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而损害社员的合法权益。社员有权依据合作社章程和法律法规,对未经同意成立公司的行为提出质疑,并要求合作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