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劳动鉴定后,公司是否出钱取钢板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钢板留存与工伤的因果关系、公司是否已履行工伤保险责任以及双方协商情况。以下是具体分析:
若钢板留存与工伤直接相关,且公司已参保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康复器具(如取出内固定钢板)的,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时公司无需直接承担费用,但需配合办理报销手续(如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若公司未依法参保,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承担,包括取钢板费用。
若钢板留存与工伤无关(如非工伤部位旧伤)
此时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公司无义务支付费用。但若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公司承担非工伤医疗费用,或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自愿承担,则可能例外。需注意,此类约定需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以“自愿放弃社保”为条件)。
特殊情形:公司未参保且拒不支付费用
若公司未参保工伤保险且拒不支付取钢板费用,职工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仲裁时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医疗证明、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费用与工伤的关联性。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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