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人是否可以把地(这里主要指宅基地使用权)给女儿而不给儿子的问题,这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继承和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依法继承的,但这一继承并非无条件的。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的明确答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但这一继承是基于房屋的继承而实现的,即“房地一体”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那么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同时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也继承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是空的,没有房屋,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
进一步来说,这一继承权并不局限于儿子或女儿,而是所有合法的继承人,包括出嫁女、被继承人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等,都有可能依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要他们符合继承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
对于老人想要将宅基地使用权“给”女儿而不给儿子的情况,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且女儿是合法的继承人之一,那么老人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明确指定女儿为房屋(及由此衍生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指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损害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
另外,如果老人想要在生前就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如转让、赠与等),那么也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需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
综上所述,老人是否可以把地(宅基地使用权)给女儿而不给儿子,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问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继承顺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的。如果老人有这方面的意愿,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