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时可重新申请鉴定人出庭吗-田自能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时,是可以重新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以下从法律依据和实务操作两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一条款为鉴定人出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 同时,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进一步强调了鉴定人出庭的重要性。
  2. 发回重审的特殊性:

    • 发回重审的案件,通常是因为原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在重审过程中,为了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院需要重新审视所有证据,包括鉴定意见。
    • 因此,在发回重审时,如果当事人或辩护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说明情况,完全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实务操作

  1. 申请时机:

    • 在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或辩护人应在案件进入重审程序后,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的请求。这通常是在提交答辩状或开庭前准备阶段进行。
  2. 申请理由:

    • 申请时,应明确说明对原鉴定意见的异议点,以及鉴定人出庭对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性。例如,可以指出鉴定意见存在矛盾、不准确或依据不足等问题,并说明鉴定人出庭可以澄清这些疑问。
  3. 法院审查:

    •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通知鉴定人出庭。如果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会向鉴定人发出出庭通知;如果法院认为鉴定人无需出庭,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鉴定人出庭:

    • 如果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后同意出庭,将在法庭上就鉴定意见进行说明,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这有助于法庭更全面地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依据和结论,从而作出更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