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是当次的犯罪不算还是供述的犯罪都不算-孙赫律师|法行宝
2026-01-08 刑事辩护

关于“钓鱼执法”下当次犯罪及供述犯罪的效力问题,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1. 若“钓鱼执法”本身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相关犯罪
    若执法人员通过设套引诱无辜人员实施原本不会实施的违法行为(如为完成罚款指标诱导轻微违法),且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此时:

    • 当次犯罪:若当事人确实实施了违法行为(如交通违规、小额盗窃等),即使因执法人员诱导产生,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但执法手段的违法性可能影响证据效力(如行政诉讼中证据被排除)。
    • 供述的犯罪:若当事人因“钓鱼执法”被诱导供述其他未实施的犯罪,或供述内容与执法人员诱导行为直接相关(如被胁迫承认其他罪行),供述的合法性可能受质疑,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是否采信。
  2. 若“钓鱼执法”未构成犯罪,但违反行政程序
    若执法人员未达到滥用职权罪的严重程度,但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虚构身份、隐瞒目的)收集证据,属于行政违法:

    • 当次犯罪: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可能仍被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但执法机关因程序违法可能面临行政行为被撤销、证据无效等后果。
    • 供述的犯罪:若供述内容系当事人自愿、真实陈述,且与执法人员诱导行为无关,可能被采信;但若供述系因胁迫、利诱等非法手段取得,则依法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3. 特殊情形:执法人员伪装身份实施抢劫
    若“执法人员”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当事人交出财物,已超出“钓鱼执法”范畴,可能构成抢劫罪。此时:

    • 当次犯罪:当事人若因恐惧被迫交出财物,可能不构成犯罪(如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但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 供述的犯罪:若供述内容与抢劫行为无关,且系自愿陈述,可能被采信;但若供述系因抢劫行为被迫作出,则依法排除。

法律建议:

  • 若您因“钓鱼执法”被追责,需重点审查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出示证件、是否隐瞒目的)、证据收集方式(如是否诱导、胁迫)及供述的自愿性。
  • 若执法行为涉嫌滥用职权或抢劫,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过行政诉讼或刑事辩护维护权益。
  • 证据效力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分析证据链完整性及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具体案件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