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调解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核心内容需准确反映双方调解意愿及法律后果,以下三句话通常为必备条款: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此句明确调解的自愿性及合法性,体现《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关于”双方自愿”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前提。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若加害方自愿赔偿并取得谅解,需在调解书中载明双方无胁迫、欺诈情形,且赔偿金额符合民事赔偿标准。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承诺履行调解协议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调解需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基础。例如在盗窃案中,调解书应写明被告人承认盗窃行为,并明确退赃、赔偿等具体履行方式(如”于2023年X月X日前退赔被害人人民币X元”),避免因义务履行不明引发二次纠纷。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可依法强制执行”
此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赋予调解书强制执行力。需注意:
特殊情形补充:
建议:调解书需由法院或公安机关审核确认,避免出现”调解后不得反悔”等无效条款(违反《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如有具体案件需要起草调解书,可直接向我提供案情细节,我将协助完善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