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同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可以为不同当事人做辩护人如何处理-何嘉律师|法行宝
2026-01-06 行政纠纷

结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为同一案件的不同当事人担任辩护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风险,需谨慎处理,具体分情况如下:

  1. 利益冲突审查是关键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也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不同当事人”存在利益对立(例如: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主张无罪,另一部分主张罪轻),则律师不得同时担任辩护人,否则可能因利益冲突被当事人投诉或被司法机关处罚。
    建议:律师应主动审查案件中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若存在直接对立,应拒绝为其中一方或双方辩护;若仅存在潜在利益关联(例如:当事人主张的辩护策略可能间接影响另一方权益),需书面告知各方风险并取得书面同意。

  2. 司法机关的立场与程序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辩护人需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某一当事人辩护,审判阶段转为另一当事人辩护,司法机关可能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辩护策略矛盾”的情形。例如: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告人A提交了某份证据或辩护意见,审判阶段为被告人B辩护时提出相反观点,可能被质疑辩护的公正性。
    建议:律师需在接受委托前向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披露此前代理情况,并提交书面说明,确保程序合法性;若司法机关认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要求律师退出或指定其他辩护人。

  3. 当事人知情权与同意的必要性
    即使律师认为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仍需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前应向当事人说明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取得书面同意。若当事人未充分知情,后续可能以“利益冲突”为由主张辩护无效或投诉律师。
    建议:律师应制作《利益冲突告知书》,明确说明此前代理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若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表示异议,律师应拒绝接受委托。

总结:律师为同一案件不同阶段的不同当事人辩护需严格审查利益冲突,主动披露代理情况,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并确保辩护策略的独立性。若存在直接利益对立或司法机关明确反对,应避免同时担任辩护人。如有具体案件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