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劣药的认定-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6-01-06 刑事辩护

假药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假药认定的详细分析:

  1. 药品成分不符国家药品标准:

    •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即构成假药。这包括药品中缺少关键成分,或者含有不应有的成分,以及实际成分与标注成分不一致的情况。例如,若某种标注为治疗高血压的药品,其实际成分并非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用于治疗高血压的成分,而是其他无关或有害成分,则该药品属于假药。
  2. 冒充行为: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均构成假药。这包括使用不具备治疗疾病作用的物质当作药品来售卖,如将淀粉、葡萄糖等非治疗性物质伪装成具有特定治疗功效的药品;或者用治疗甲病的药品冒充治疗乙病的药品;甚至将普通食品冒充药品销售。例如,将无任何药用价值的保健品冒充为治疗癌症的特效药,即属于此类假药。
  3. 药品变质或被污染:

    • 药品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因条件不当或其他原因发生变质,如异味、变色、变形、发霉等,不再符合药品标准,即构成假药。同时,药品在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中若受到微生物、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也属于假药范畴。例如,药品因储存环境潮湿而发霉,或者因包装破损而被污染,均属于假药。
  4.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范围:

    •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范围,即构成假药。例如,药品宣传可治疗多种疾病,但实际上其成分和功效仅针对特定疾病,或者根本不具备所宣传的治疗效果。若药品说明书上标注的适用病症或功能超出批准范围,可能误导患者,延误病情,因此也视为假药。
  5. 其他特殊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按假药论处,包括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及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等。这些情形均表明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也被视为假药。

在假药案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多种证据材料,并可能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检验,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我国法律将给予严厉处罚,以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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