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劣药的情形和处罚-汪毅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刑事辩护

假药和劣药的情形及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和处理。以下是对假药和劣药情形的详细归纳,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假药的情形及处罚

  1. 假药的情形:

    •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变质的药品;
    •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2. 处罚措施: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劣药的情形及处罚

  1. 劣药的情形:

    •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 被污染的药品;
    •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2. 处罚措施:

    •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特殊情形及加重处罚

  • 从重处罚情形:

    •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 加重处罚:

    • 对于上述从重处罚情形,将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总结与建议:

假药和劣药的生产、销售行为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也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并仔细查看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信息,以确保自身用药安全。如果您在药品相关法律问题上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