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辞职提前2个月是否合理”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于劳动者辞职提前通知期限的基本要求。如果您在试用期内,那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您提到的提前2个月通知,这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三十日期限。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并不是必须的,但也不是违法的。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商和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同意您提前2个月辞职,并且双方就此达成了共识,那么这样的安排就是合理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同意您提前2个月辞职,而您仍然坚持要这样做,那么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比如,用人单位可能会要求您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可能会要求您承担一些因提前离职而给单位带来的损失。
因此,我建议您在决定提前辞职时,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来执行。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您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我还想提醒您,无论您选择何时辞职,都应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尽量减少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和损失。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持良好的职业声誉和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