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5条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职能如何正确理解把握-陈俊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公司事务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5条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职能的理解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5条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和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第25条的详细解读:

  1. 管理主体:

    • 该条款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这意味着从县级到更高级别的市场监管部门,都承担着这一重要职责。
  2. 管理对象:

    •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是企业身份的重要标识,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确保其规范性和易识别性。
    • 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这些是商品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需确保这些信息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且内容准确、清晰。
    • 广告的用语用字:广告是商品推广的重要手段,其用语用字必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以避免误导消费者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3. 管理依据:

    • 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这确保了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管理目的:

    • 该条款的实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和健康发展。通过规范企业名称、商品信息以及广告用语用字,可以提升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如何正确理解把握第25条:

  • 明确职责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应清晰认识到自己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不越位、不缺位。
  • 加强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企业或个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 提升宣传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还应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 强化协作配合:在执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时,市场监管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如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5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名称、商品信息以及广告用语用字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这一职责,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