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行政诉讼案 法院不设立第三人参加加诉讼 原告上诉状怎么写-刘亚男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经济纠纷

上诉状的核心在于明确指出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第三人属于程序违法,并围绕该程序违法对实体权利的影响展开论述。以下为上诉状的撰写要点及示例框架:

一、上诉状核心要点

  1. 程序违法性:明确指出一审法院未追加第三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29条,属于程序违法。
  2. 第三人必要性:论证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与诉讼对查明事实、保障权利至关重要。
  3. 实体影响:说明未追加第三人导致案件事实未查清,或原告/被告权利受损(如第三人实际承担缴费义务等)。
  4. 请求撤销原判:基于程序违法及实体影响,请求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原告诉求。

二、上诉状示例框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姓名/名称),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如适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住所地XXX。
案由:社会保险费征缴行政诉讼案
上诉请求:

  1. 撤销XXX人民法院(202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
  2. 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3.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追加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XXX(第三人名称)作为实际缴费义务人/受益人(根据案件情况具体说明),与被上诉人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其参加诉讼,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未查清(如缴费基数、责任主体等),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追加第三人直接影响案件实体公正

  1. 事实认定不清:第三人掌握关键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等),其未参与诉讼导致一审法院无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错误认定缴费主体/金额。
  2. 权利义务失衡:若第三人实际承担缴费义务,其未参与诉讼导致上诉人可能被错误追责,或被上诉人征缴决定缺乏合法性基础(如未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三、法律依据与类案参考

  1.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不得径行判决)。
  2. 类案参考:列举类似案例(如(2021)最高法行再XX号),说明法院因未追加第三人被撤销原判的裁判规则。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盖章):
日期:

三、注意事项

  1. 第三人身份明确性:需在上诉状中清晰说明第三人的名称、住址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如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时,员工为第三人;或实际用工单位与名义缴费单位不一致时,实际用工单位为第三人)。
  2. 证据补充:附上证明第三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强化上诉理由的可信度。
  3. 程序与实体并重:既强调程序违法,也需说明程序违法如何导致实体不公,避免单纯“为上诉而上诉”。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针对具体案情调整上诉状,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