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发获控股股东4亿资金 公司董事长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是否符合规定-张长波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渝开发公司董事长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结合新闻背景,渝开发向控股股东借款4亿元构成关联交易,董事长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保障了决策的公正性。以下从法律条文、程序合规性、实务操作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条文依据: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2023年修订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上市公司董事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具体到本案:

  1. 关联关系认定:重庆城投持有渝开发63.19%股份,属于控股股东;董事长陈业同时担任重庆城投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第216条对“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即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主体,或与上市公司董事存在职务关联的主体)。
  2. 表决回避义务:借款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长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第184条“董事不得就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的强制性规定,也符合深交所规则中“关联董事需回避”的具体要求。

二、程序合规性:从审议到豁免的全流程合法性

新闻背景显示,渝开发已履行完整决策程序:

  1. 董事会审议:议案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111条“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后,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仍需满足法定比例)。
  2. 豁免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12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的,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案借款金额4亿元,但结合渝开发2025年三季报数据(净资产未披露具体数值),若借款金额未达到上述比例标准,深交所豁免股东大会审议具有合法性。
  3. 利率公允性:借款利率按LPR执行且无担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关联交易价格应当公允”的要求,避免了利益输送嫌疑。

三、实务操作启示: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核心要点

  1. 关联方清单动态更新:上市公司需定期梳理关联方名单(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高管任职的其他企业等),确保关联交易识别无遗漏。
  2. 决策程序双重保障: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后,根据金额标准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若豁免股东大会,需确保符合交易所规则中的量化指标。
  3. 信息披露完整性:根据《证券法》第80条,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交易对方、金额、定价政策等关键信息。本案中渝开发已公告借款利率、期限等核心条款,符合信息披露要求。

四、延伸思考: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 利益输送风险:若关联交易价格显著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如高息借款、低价资产转让),可能构成《公司法》第21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受损股东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 程序瑕疵后果:若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或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所可采取监管措施(如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发《证券法》第197条的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处以5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

总结:渝开发案例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提供了典型范本,其核心在于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完整披露信息。若您所在企业涉及关联交易,建议从关联方识别、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三个环节构建风控体系,避免法律风险。如有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