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阳似我 开播 未经授权使用剧中角色形象是否侵权-李龙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侵权纠纷

结论:《骄阳似我》开播后,若未经授权使用剧中角色形象,可能构成对演员肖像权及剧方相关权益的侵权,具体需结合使用场景、目的及是否造成损害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分析展开说明:

一、法律定性:未经授权使用角色形象可能涉及两类侵权

  1. 肖像权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演员)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剧中角色形象若能清晰识别演员本人(如面部特写、标志性动作等),则属于演员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若第三方未经许可将角色形象用于商业广告、周边产品、网络传播等,可能构成对演员肖像权的直接侵犯。

  2. 著作权侵权
    剧方对《骄阳似我》的剧照、海报等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0条)。若第三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展览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剧中角色形象(如截图制作表情包、二次创作视频等),可能同时侵犯剧方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二、新闻背景下的具体分析

根据新闻,该剧由西嘻影业及腾讯视频出品,演员宋威龙、赵今麦领衔主演。若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角色形象:

  • 若用于商业用途(如代言、产品包装):
    需同时取得演员肖像权许可及剧方著作权许可,否则构成双重侵权。例如,某品牌未经许可使用宋威龙饰演的“林屿森”形象推广医疗器械,既侵犯演员肖像权,也可能因剧照著作权归属剧方而构成著作权侵权。

  • 若用于非商业用途(如个人创作、新闻报道):
    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新闻报道,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可不经同意。但需注意:

    • 不得丑化、污损形象;
    • 不得误导公众认为演员与使用方存在合作或代言关系;
    • 剧方著作权仍受保护,非商业使用仍需遵守“合理使用”限度(如少量引用、注明出处)。

三、可能的法律后果

  1. 民事责任:

    •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赔偿损失(包括演员肖像权损失、剧方著作权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 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演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
  2. 行政处罚:
    若侵权行为同时违反《广告法》(如虚假代言)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形象),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四、对公众及行业的启示

  1. 对公众:

    • 喜爱角色形象时,应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授权周边或表情包,避免自行传播可能侵权的内容;
    • 创作同人作品时,注意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边界(如非营利性二次创作仍需尊重原作著作权)。
  2. 对行业:

    • 剧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演员肖像权及剧方著作权的授权范围,避免后续纠纷;
    • 平台方(如腾讯视频)应加强内容监管,及时下架侵权内容。

五、延伸思考:类似情况的预防措施

  1. 使用前获取授权:
    商业使用需与演员经纪公司及剧方签订书面许可协议,明确使用方式、期限及费用。

  2. 标注来源与免责声明:
    非商业使用时应注明“图片来源:《骄阳似我》剧照”等,并避免误导公众。

  3. 及时维权:
    若发现侵权行为,权利方(演员或剧方)可先发函要求停止侵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或向平台投诉下架。

如有具体使用场景或纠纷,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提供针对性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