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中辅助器具名称怎么填-甘洪博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劳动纠纷

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辅助器具名称应按照实际配备或医生建议的器具准确填写,需包含器具类型、品牌(如有)、型号(如有)及具体用途。以下是详细说明:

  1. 填写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辅助器具名称需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配置建议书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方案一致。例如:

    • 若医生建议配置“普通型轮椅”,则填写“普通型轮椅”;
    • 若配置的是特定品牌(如“鱼跃牌”)或型号(如“H032B”),需完整填写为“鱼跃牌H032B轮椅”;
    • 若器具需注明用途(如“防褥疮气垫床”),需明确用途以避免歧义。
  2. 常见辅助器具类别参考

    • 假肢类:上肢假肢(如“肌电手假肢”)、下肢假肢(如“膝关节离断假肢”);
    • 矫形器类:脊柱矫形器(如“颈胸腰骶固定矫形器”)、下肢矫形器(如“踝足矫形器”);
      生活自助具:轮椅、助行器、拐杖、防滑垫、拾物器等;
    • 其他辅助器具:助听器、盲杖、语音阅读软件等(需与伤残部位或功能缺失直接相关)。
  3. 注意事项

    • 避免模糊填写:如仅填写“轮椅”“假肢”等笼统名称,需补充具体类型或型号;
    • 与鉴定结论一致: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出具配置方案,需严格按方案填写;
    • 保留凭证:填写后需附医疗机构出具的配置建议书、发票或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若对辅助器具名称填写或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例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