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的个人财产可以撤销的案例-郎丰亮律师|法行宝
2026-01-01 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的个人财产,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随意撤销的,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以主张撤销。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不可随意撤销

  1. 离婚协议的整体性: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整体意思表示,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其中关于赠与财产的约定,往往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达成的,与整个离婚协议紧密相连,构成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生效,赠与财产条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撤销。

  2. 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进一步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条款的不可随意撤销性。

二、存在法定情形时可以撤销

尽管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一般不可撤销,但在以下法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如果受赠人实施了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行为,如殴打、诈骗等,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例如,若受赠人故意伤害赠与人致重伤,赠与人则有权撤销赠与。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当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比如,离婚协议约定某方需照顾赠与方生活,但拒绝履行该义务,则赠与方可撤销赠与。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这种情况在离婚协议中较为少见,但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受赠人需履行的义务,而受赠人未履行,赠与人同样可以撤销赠与。例如,离婚协议约定受赠人需履行特定义务(如照顾赠与人生活起居),而受赠人未履行,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4. 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欺诈或胁迫,那么受欺诈、胁迫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赠与条款或整个离婚协议。法院将审理并查证相关事实,若属实,则会判决撤销相应条款或协议。

三、特殊情况下的考虑

  1. 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对于动产,如果尚未交付;对于不动产,如果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且不存在其他不可撤销的情形,赠与人理论上可能有撤销赠与的可能。然而,由于离婚协议的特殊性,这种情况需结合具体案情由法院综合判断。例如,即使房屋未过户,但离婚后另一方及子女已实际居住使用,法院可能从维护协议稳定性、保护无过错方及子女权益等角度出发,不支持撤销赠与。

  2. 赠与条款经过公证: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则赠与人通常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因为公证赋予了赠与合同更强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四、实际操作建议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谨慎考虑赠与财产的约定,确保决定真实、自愿,避免未来纠纷。若已签订协议并希望撤销赠与财产条款,应先评估是否符合撤销条件,再决定后续行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