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催收不可以引起担保期间延长。
在法律上,担保期间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用于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一旦担保期间届满,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而登报催收只是一种债权人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债权的方式,它并不能改变担保期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间,那么担保期间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受登报催收的影响。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期间,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期间通常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如六个月),同样也不受登报催收的影响。
因此,债权人如果想要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应当在担保期间内依法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债权,而不是寄希望于通过登报催收等方式来延长担保期间。如果担保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将失去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