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的生效并非是在被监护人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才开始,而是在之前,即被监护人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就与其选定的监护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监护关系,并约定在未来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一过程是在被监护人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进行的,目的是为了在自己未来可能因疾病、年老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一个自己信任的人或组织来履行监护职责,包括生活照料、财产管理、医疗决定以及处理身后事等。
以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的廖先生为例,他在身体健康、意识清醒的时候,就与当地的一家社会组织以及街道办事处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这份协议明确规定了,在未来廖先生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为其提供包括养老安排、医疗服务、权益维护等一系列的服务。这种安排是在廖先生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就已经确定好的,因此意定监护的生效并非是在他成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而是在之前就已经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了下来。
此外,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或撤销都需要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和公正性。同时,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意定监护协议中通常会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方式,避免因财产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纠纷。
因此,意定监护是一种在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就与其选定的监护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未来监护关系的制度,其生效并非在被监护人成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而是在之前就已经确定并准备好了。